陕师院〔2013〕1号 附件二
为了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完成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可按照本细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委托陕西师范大学授予学位。
第二章 申请与授予规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条件:
(一)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相关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学习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主干课程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学院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毕业时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三)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未通过者。
(二)参加陕西师范大学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专业课课程考试(三门)成绩未通过者。
(三)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审议后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授予流程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参加成人高考,取得成人本科学籍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二)学生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到班主任处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照要求粘贴好照片并缴纳申报费用。
(三)由各系(部)按照报考条件进行初审,填写“专业主干课成绩”一栏,汇总各类表格和已批阅的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原件,在规定时间内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授予流程。
(一)经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终审后,汇总所有表格和材料,报送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由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
(二)学位英语考试和专业课考试合格者,由陕西师范大学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管理相关政策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工作中,学生报名时间为应届毕业当年的九月上旬,各系(部)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时间为每年九月中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由陕西师范大学组织的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不安排补考。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