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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11:28     浏览次数:[]


陕师院〔2013〕21号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学历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含脱产、函授、业余,以下同)是我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把社会效益放在办学的首位,面向社会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和规划,校、系两级管理,教学以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学历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和学生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成人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二)制定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理并审核各系函授站申报材料,审核函授站资质并代表学院统一签署办学协议。

(四)会同各系制订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宣传,规范招生秩序。

(五)协调各系新增专业申报,负责成人新增专业的报批。

(六)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管理,按照专业建设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七)负责成人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审验学生毕业材料,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学历和学位证书。

(八)负责成人各类教学的教学质量常规检查,指导、检查、监督各系考试工作。

(九)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组织各系制定教材征订计划,规范教材使用版本。

(十)协助财务处做好脱产、函授、业余各项费用的收缴与结算。

(十一)组织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专题研究,探索办学规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系是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主体,各系负责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各系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办学声誉,遵守招生秩序。按程序到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招生广告、简章及校外设点报告,组织发动生源。

(二)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组织教学,授课、考核等方案要在实施前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三)做好新专业申报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按规定及时为学生进行注册。

(五)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各类考试工作,于考试全部结束一周内将考试试题及答案(A、B套)的文字版和电子版及考试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六)安排、组织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及答辩,做好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

第七条  成人学生的教材征订计划由各系负责,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报送图书资料情报中心统一采购供应。

第八条  校内全日制脱产学生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50%归学校,45%划拨各系(各系承担课时费),5%作为管理费划拨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函授站学生学费28%上缴学校,72%由各系和函授站根据所承担任务分成;各函授站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在学生每学年学籍注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每生每学年缴纳35元),划拨继续教育学院,用于函授站的考察审核、教学检查、专题调研、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第九条  各系作为教学单位承担教学责任,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应根据教学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管理部门承担统一管理责任,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修订、完善管理规定,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逐步使脱产、函授、业余学生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要抓好教学检查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督导与控制,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坚持质量第一,从严治学,建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当事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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