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成函[2019]13号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管理,杜绝考试违纪现象,制定此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各类考试、考查。
一、考风考纪教育
日常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以及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向学生传达考试相关规章制度,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避免侥幸心理。
二、考场规则
1.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提前或拖后,也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2.学生进入试场,除规定的考试文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刊、草稿纸及手机等物。书包等禁带物品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带入座位。
3.学生凭身份证及学生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在核对学生证件后安排其按考场规定的座次就坐,并将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试场。开考四十五分钟后方可交卷。
4.监考教师需认真核对实际到考人数,当众核对考试场次及科目,打开封签完整的试卷袋,向学生分发考试试卷。学生答卷前须将本人学号、姓名填写好,不得涂改。
5.试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特殊规定除外)或红色笔书写。否则,试卷不予评阅。
6.答卷时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交换试卷,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的试卷或给他人提供偷看、抄袭本人试卷的条件。试卷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当众进行说明,但不得解释题意或给予暗示。
7.试场内应保持肃静。严禁吸烟、吃东西和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得二次出入试场,特殊情况须监考教师陪同。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试场,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或喧哗,也不得在试场内外以任何方式干扰考试。
8.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顺序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试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试场。
9.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学生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教师要提出警告并没收试卷,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记。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
1.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者;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私自将装订的试卷拆开或撕毁试卷、草纸者;对监考教师的劝告不服从或辱骂教师、同学、损害公物者;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卷或交卷后不离开考场,影响考试秩序者。
2.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抄袭别人答卷或为抄袭者提供方便者;挟带纸条、小抄或传递纸条、小抄者;在身体或衣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互换试卷或在试卷上互换签名者;请他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或在试卷上作标记者;偷窃考卷者;利用通讯工具(如手机等)传递信息者;组织、策划、透漏考试题目者。
四、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
1.对于各类作弊、违纪行为,监考老师要坚持原则,将相关证据、学生的书面检查等纸质材料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接到材料后,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作弊、违纪行为达不到勒令退学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给予警告或记过。
2.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可以参加补考。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不允许参加补考,作弊课程需重修。
3.考试作弊的本科阶段学生,取消学士学位证书授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