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院成函[2011]7号
关于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对校外函授站进行教学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函授站(点):
根据《陕西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安排》和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院校进一步加强对函授站规范办学、加强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陕西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将于近期对校外函授站进行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成人教学工作检查。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2011年6月(各站以电话联系为准)
二、检查内容:
1、各函授站(点)教学运行秩序、常规教学管理和本学期任课教师教学职责的履行情况等,主要包括:
① 执行的专业教学计划;
② 本学期各专业开课计划;
③ 本学期各专业课表安排;
④ 本学期授课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
⑤ 学生教材使用情况,包括教材名称、出版社全称、作者、单价、征订教材数量等;
⑥ 教师备课与考勤、课堂教学情况、组织听课、教学进度完成情况等;
⑦ 本学期教学评价与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情况等;
⑧ 学生考勤与学生学习情况;
⑨ 上学期期末命题与考试等。
2、在籍学生规模、常规学籍管理等履行情况等,主要包括:
①分年级学生名单;
②学生学期考试成绩登记表;
③在籍学生是否填写《陕西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卡》,完成新生入学电子信息注册等;
④学生日常管理等。
3、今年成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①本年度的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
②拟定的招生范围与招生对象;
③具体实施的招生措施和实施方案;
④往年的招生优势或生源不足等情况分析;
⑤招生补救方案和防范措施。
三、检查方式
1、座谈、听取汇报、查看检查内容和材料。
2、听课。
3、安排一次学生座谈会,座谈会学生应从各专业抽取,包括班干部、一般学生等,男女生比例适当,人数约为6-10人。
四、检查要求
1、各函授站要对本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注重实效,结合站点实际,本着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自身所长,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2、根据本次检查内容,各函授站(点)须提供书面汇报材料,便于我们双方进一步协作沟通,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3、提交相关的教学管理材料和学籍管理材料。
陕西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1年6月2日
附件:1、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
2、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
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
陕教高〔2010〕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陕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省外高校:
2010年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绝大部分高校能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加强自律,从严管理,规范招生,但仍有部分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违规招生行为明显增多;一些办学机构散发虚假招生简章与广告,故意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区别;个别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未经省教育厅审批,擅自招生,严重损害了考生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环境,保障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现就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加强自律,严格规范本校下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各主办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或下放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各高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不得向生源不足的省份调入计划。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要根据行业、企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成人脱产生招生计划规模,并严格按脱产计划招生。主办高校下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后面向社会发布。同时,严禁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教学与收费,不得异地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也不得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高校及其合作办学机构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高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所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对违反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违规招生行为,主办高校必须立即停止其招生,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对于已经发现并核实有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追究相关高校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新增设专业和新增设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申报、限制下年度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资格等处罚。在陕设点招生的省外高校,凡涉嫌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将停止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在陕招生,停止其在陕设站(点、中心)的资格。对违规参与各类有偿招生活动的在职教师或擅自提供招生信息的有关人员,各主办院校要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刊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媒体,按照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将会同宣传、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主办高校要加大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有效防范、揭露和打击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假冒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行为,对各种宣传媒体涉及学校招生的宣传广告要及时进行核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揭露各种招生诈骗和违规招生行为,使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认识到招生诈骗行为的常用伎俩和危害,提高考生和家长自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联系人:井浩 联系电话:029—87338587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陕教高〔2011〕5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继续教育
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在陕设立高等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省外高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0〕1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精神,现就规范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 强化高等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坚持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审批、备案制度。各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立高等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须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各主办高校要对其所属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于4月底前向省教育厅上报。
二、切实加强高等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
各主办高校要高度重视高等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本校所属各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行为。各主办高校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后,准确、清楚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及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各主办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各主办高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不得向生源不足的省份调入计划,不得异地举办高等继续教育脱产班,不得将自考助学、高等继续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宣传。严禁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为招揽生源,招收所谓的“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严禁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
三、强化高等继续教育教学的过程管理
各主办高校要制订和执行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管理办法,强化其所属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的监督和过程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各主办高校要认真履行联合办学协议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其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任何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学制,减少课时。
四、严格规范高等继续教育收费行为
各主办高校要严格监控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情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进行捆绑式收费。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高等继续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高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其所属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过程管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规办学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及相关人员,并上报省教育厅。对于涉嫌违规办学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对于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办高校,省教育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井 浩
联系电话:029—87338587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全文公开)
主题词:高等继续教育 办学行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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