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试行)
陕师院成函[201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业余)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必须认真执行我校有关制度,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
第二章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负责函授站的考察及上报申请工作,代表学校与函授站签署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义务。
第五条 负责指导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各函授站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负责对站点的招生宣传资料、广告进行审核,并监督招生过程。
第六条 督促函授站按照协议比例缴纳学费,负责协调开通网络学习平台端口。
第七条 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和参考用书目录。全面负责函授站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负责试卷命题和考试安排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函授站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各站点的办学情况,确保各站点规范有序办学。每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年检。
第十条 定期召开站点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校外教学站点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函授站专职管理机构,确定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队伍报我院备案。
第十二条 依照签署的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妥善解决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校汇报。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线上线下的教学、考试及作业批改等工作,做好面授期间学生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站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每年定期进行工作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积极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认真做好函授站年报年检工作。
第四章 函授站的检查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函授站的检查。我校将每年定期对各设点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六)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函授站能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及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合理,考核确定为合格。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四)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面授时间不足,教学质量低劣;
(五)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六)擅自更改站点设点单位或法人;
(七)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函授站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当年停止招生;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设点资格,终止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外设置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陕师院〔2013〕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