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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12:3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陕师院综〔2018〕12号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新生报道后,如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的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配发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励或处分决定等。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函授站应在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到校情况及相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学年注册。

第七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本科标准学制为5年;专科、专升本科标准学制为 2.5年。本科学生可申请延期1-2年毕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专科、专升本科学生可申请延期1-2年毕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5年。

第九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考核成绩由各院(系)或函授站组织教师评定,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操行方面,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组织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函授学生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作业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0%,期末考试成绩占90%。有实验教学要求的课程一般在面授教学期间随课安排实验,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不合格。函授学生参加面授教学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总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业余学生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考勤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业余学生参加面授教学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参加清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须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课程重修,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学习。课程重修采取插班方式,跟随下一年级或其它专业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听课修读。

(二)重修的课程与本学期其它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采用自学或集体辅导等方式修读,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时。重修课程的考核跟随听课班级该课程的考核同时进行。重修课程的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时,可申请缓考。

(三)课程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按当次考核所得实际分数记载;多次重修的,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对应修公共必修课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以上,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专升本科、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学生,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且应在第一学年的第学期开学周内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厅规定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我校完成学业。有特殊困难、特殊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转学

第六章   学、留级、退学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根据考勤记录,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分之一者。

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如不能按期复学可以申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复学者,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二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累计3门及3门以上不及格(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门数),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二十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缺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分之者。 

)休学期满按期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按时交纳学费者。

)考试时有替考或严重舞弊行为者。

(九)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在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或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签署处理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至主管院长审批。批准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交回学生证并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二十  学生参加授课、毕业设计(论文)及学院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本人办理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毕业、结业

二十九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学生成绩操行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毕业注册日期填写。

学生毕业证书毕业档案一同发放。函授站学生的毕业证书、档案由各函授站统一在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不向学生直接发放。

三十  取得本科、专升本科毕业资格,且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者,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或毕业论文等一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允许再次补考。学习时间已达到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且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再补考。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若已修完年或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出具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无误后,出具和毕业证书同等效力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函授站学生学籍管理需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参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陕师院〔2013〕21号)。

第三十七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师院〔201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规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则及考风建设有关规定
下一条: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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