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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2014-01-03 11:33  

陕师院〔2013〕1号 附件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函授站包括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为防止函授站恶性竞争,抢夺生源,保证教学质量及办学效益,同一专业原则上在同一县(区)设置一个函授站,特殊情况的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资质要求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函授站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教学辅导期间能满足学员的食宿需求;

(四)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习的图书资料;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函授站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函授站负责人一般应由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及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二)函授站应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辅导教师。

(三)函授站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函授站的审批

第七条  函授站的申报及审批

函授站应由设点单位和我校相关教学点联合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设点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教育厅审批通过后,设点单位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与各系签署教学补充协议。未备案的设点单位擅自招收学生的,我校不予以注册,并将对所招学生进行分流。 

申请设置函授站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设点单位办学条件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开设的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人数。

第四章  办学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函授站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并代表学院与联办单位统一签署协议。

(二)负责组织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工作,统一提供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各函授站夸大宣传、提供虚假承诺。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四)负责函授站考试的监督和指导。

(五)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第九条  各教学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函授站的联系、联络,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本系各专业的招生宣传。

(二)根据函授站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函授站办学实际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过程。

(三)选派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优秀教师到函授站进行面授。

(四)指定专人负责函授站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函授站专职管理机构,确定机构负责人。

(二)依照签订的建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三)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图象采集、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四)根据教学计划,配合各系认真组织面授和教学辅导,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在我校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负责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函授站行政、教学、后勤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函授站的检查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函授站检查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对各设点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六)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对检查不合格的函授站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设点资格,终止建点协议。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我校将终止与相关办学单位的建点协议: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我校社会声誉的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学管理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四)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六章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外设置的函授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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